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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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各类型数字化作品的产生,人类受益于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诸如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等重要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论文篇1

《浅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出版商、图书馆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 而未来中国数字图书馆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较珍贵的历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样处理版权、版本问题等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视版权法而盲目地将文献数字化的作法, 另一方面也存在对版权的处理法不健全的现象, 致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 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图书馆, 所以, 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 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美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是“复制、发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间接商业利益; 图书馆藏书必须向公众或不仅向与该馆有关系的人员而且向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的其他人开放; 作品的复制发行必须有版权标记”。在1995年美国的N II 白皮书中也指出: 图书馆复制发行版权作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 存档复制、替换复制、文章摘录和用于学术目的的绝版复制、馆际互借。

德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个人学术、记录等目的自己复制作品或让他人复制, 但对图书馆使用自备的复印机复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 著作权人有向图书馆获取报酬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第31 条对图书馆的复制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以提供便捷的计算机检索,无论是以光盘形式还是以在线服务形式都必须获得版权许可。下面主要就版权问题、版本问题以及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讨论。

1.版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通常以数字化形式进行, 这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界线模糊、相互渗透, 而且使得作品复制的容易程度和速度、复制品的质量、处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速度都会大为改观, 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对著作权中最主要的权利——复制权乃至“复制”、“复制品”的定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 有版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后就难以甚至不可能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 这样版权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 另一方面, 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在国际间传递, 使版权问题更加复杂。目前, 国际版权组织正式成立一些小组来寻求对数字化作品侵权进行控制和赔偿的办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拓宽“复制(或复制品) ”的概念。各国版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995 年9 月美国政府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图书馆信息基础设施最后报告》(白皮书) ,针对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保护问题提出了修改版权法的建议, 该文件确认了图书馆在信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一般来说, 数据库的存取取决于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书目、文摘等检索工具在编排方式和内容上有创新的可以享有版权。而全文数据库的套录自然要向来源作品支付版税。版权问题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数字库是不断更新的, 版权的保护期限怎么个算法”等等, 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予以解决。

2.版本问题

数字化图书馆包含的流动性、临时性的材料会越来越多, 一份文字材料可能会有很多版本或经常更新版本, 那么如何增加一些命名、查找、控制不同版本的手段呢? 目前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对这方面的支持还很少。

3.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

电磁信号比较容易被修改或发生差错, 数字图书馆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技术保护问题不仅涉及版权的防止非法拷贝问题, 而且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保密与安全息息相关。全面禁止任何未经授权或许可的破坏、解除、规避信息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 且按侵犯处理; 窃取商业秘密的, 按侵犯商业秘密处理; 窍取国家或军事机密, 则按相应的军法处置。同时, 建立一套数字化作品登记管理制度, 组成数字信息中心来集中管理著作权是很必要的。但无论知识与载体形式怎样变化, 图书馆存贮、传播、提供利用知识信息这一宗旨不会改变。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研究, 将会紧紧围绕这一宗旨而继续深入下去。

版权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 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 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传播, 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护作品发明人,科学家、学者和其它思维创造者的权益, 同时又能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向人们提供利用, 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 深圳图书馆王大可副馆长指出,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 解决版权的主要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1) 合理使用和尽量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如“提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之条款, 以及类似“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集的资料是合法的”等条目。依照有关规定, 合理确定版权限制范围, 充分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

(2) 促进版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图书馆的运作,网上的一切活动不可能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进行, 而现行法律应在适应社会发展中不断做出调整, 数字图书馆的运作也将会在完成自身的目标中不断推动版权立法, 使之更加完善。

(3) 图书馆作为知识媒体的传播与提供单位, 也可以对知识加以重新组织后按读者的需求提供。

(4) 采取相应措施, 对版权管理予以控制, 如在网上建立使用收费制度, 即用户使用某些数字资源需支付适当的费用, 以作为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用。

(5) 当前国外有一种比较时髦的作法, 是在因特网上出版电子刊物。在美国, 一些图书馆已经联合起来, 建立一种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盟组织, 以帮助和支持作者们在网络下出版电子刊物, 并直接向读者提供利用。

(6) 从技术上着手, 保护版权。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 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①在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 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防止在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 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④建立认证制度, 从而确立用户与作者的信任关系, 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辽宁省图书馆李东来副馆长认为,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 在使用别人作品时, 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权。

(1) 复制权。这里指将作品数字化转换的权利, 将数字化后的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的权利以及允许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

(2) 发行权。将作品在网络上传输视为对作品发行的国家, 比如在美国, 我们如果要将他们国家公民的作品上网传输, 应取得此项授权。

(3) 演绎权。如果图书馆要对作品进行编辑、整理、改编等制作成数据库或多媒体作品, 也应取得相应授权。

(4) 传播权。不管网络传输究竟是被视为与广播相类似的行为还是单独的传输行为, 都应取得授权。由此可见, 需要取得版权许可的数量是极大的, 而实际中如何运作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他还指出, 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可以优先考虑对版权法不予保护的文献信息资源、已超出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以及图书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例如: 编制法律法规数据库、将有馆藏特色的古籍文献和本馆创作的有价值的文献资料以数字形式保存等。这样做可以不必担心陷入法律纠纷中, 以集中精力积累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的经验。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图书馆的概念, 让更多的公众能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类文明成果, 如果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库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实质部分”或“非主要部分”来建立的话, 那么, 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 先期投入巨大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现实意义将会大打折扣。因此,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公有领域”和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 而应积极关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权及如何使这种授权对图书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真正将馆藏资源充分发掘出来。

另外也有一些专家指出,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虽在1998 年2 月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 即使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建立起来, 也只能解决法定许可的付酬收转问题, 如何解决大量著作权许可问题在我国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

在集体管理机构还不完善时, 数字图书馆只能考虑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1) 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图书馆有公益服务的角色, 政府就应该给予财政支持, 而这一支持中的相当一部分应用于获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费用支付。(2) 以向社会发布启事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在目前来看, 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 在网上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合同, 根据作品性质和作者授权的多少签订许可合同。(3) 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等行业团体出面组织、代理有关著作权的事宜。行业组织的社会功能在不断扩大, 他们可以代表会员的利益, 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如果说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中主要应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避免侵权发生, 那么, 在数字图书馆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时, 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法制管理措施, 包括信息交换、电子出版、合理利用。针对数字图书馆今后可能扮演的将是公益事业与有偿服务双重角色, 其著作权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著作权声明及许可使用合同来进行。

因此, 版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 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平衡, 以促进作品的正常传播, 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的进步, 而决不是苛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图书馆基本是作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现的, 数字图书馆的先行者们会强烈地感到版权法的种种规定与他们雄心勃勃的远大抱负相距甚远, 然而, 一但规模庞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 不遗余力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将成为每一个图书馆的自觉行为。这就是版权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功能。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或扩充相关的法律,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无论是国家图书馆, 还是组织和参与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其它机构, 都没有任何权力拥有这一系列收藏的版权。因而未来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将同样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难题, 既要使资源库的收藏真正达到开放和共享, 又要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此各国均采取一种较为中立的作法。如美国目前前采取的措施是, 首先在制作数字收藏之前先期解决好版权问题, 如有版权方面的限制, 则将有关说明放在该收藏的索引、检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项目中, 在用户检索、使用过程中随时提醒用户注意。我国国家图书馆对已上网的中文全文图书的版权问题, 也早有准备, 一是在技术上采取措施, 使读者只能浏览, 无法下载; 二是在该部分信息的首页发出通告, 若书的作者认为网站对自己的书构成了侵权, 可通知国家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拿下。但上网至今, 拿走者没有, 拿来要求上网者却络绎不绝。

国家图书馆的这种倾向于读者的作法, 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相比之下, 美国的作法和有关法律, 更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这已成为一种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尽快修改和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同时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宗英, 等. 数字图书馆研究. 大学图书馆学报, (1)

2.李东来. 数字化图书馆的选择与实施.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1999 (3)

3.肖珑. 美国国家数字图书馆项目的进展. 情报学报,1998 (3)

4.邱均平, 等. 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大学图书馆学报, (4)

5.杨向明121 世纪图书馆发展的方向——数字图书馆. 图书馆, 1997 (1)

6.杨向明著. 数字图书馆概论. 北京: 中国致公出版社,

知识产权问题论文篇2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只有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让自己的国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的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也在为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有利的环境,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我国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就涉及专利的许可、转让,版权的许可、转让等内容,而知识产权产品是指在产品的价值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出版物、新型药品、新型植物等。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额与1993年相比,总额上涨52%,这说明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要抓紧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发达国家就极力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随后,国际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TRIPS协议的制度,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使得各成员国之间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此协议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间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

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在保护方面也加强了力度,例如美国的“337条款”,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日本也在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例如中国就利用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才缺失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够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使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顺畅,产生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就不存在优势。另外,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人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缺乏师资力量。此外,既懂得技术又了解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严重缺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企业还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有的企业不能够及时的给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更不懂的将科研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恶意抢走,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国家与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不够

要想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进行科研,现在好多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很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也就很难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开发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缺乏优势,中国的产业结构很难进行调整,这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利用很短的时间就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缺乏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识产权的思想。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范围还不够,没有对滥用专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保护的结构不合理。发明应该作为专利申请中最具有科技创新的一项,而我国发明的申请比例仅为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国却占有大量的比重。专利保护结构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大。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转变传统的观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加强对TRIPS协议的学习,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陷入被动的局面。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的应诉。有的企业认为应诉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经常放弃应诉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在国内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联盟,当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形成有效统一、协调一致的一个整体。其次,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开发、研制自己的产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当今社会,拥有知识就是资本,国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常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企业内建立清晰的奖罚制度,培养和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国家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也感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威胁,因此,我国必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使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专利项目进行扶持。要扩大资金的来源与渠道,鼓励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可以请国外的专家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也可以选择优秀的执法人员到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总之,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而在执法中尽到自己的义务,真正的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四、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起到了作用越来越关键,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重要战略。国家积极鼓励专利的申请,促进我国科研项目的发展,不断的提高我国自主研发的能力,不仅能够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而且能够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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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问题论文篇3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相比知识产权制度的较为悠久的历史,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则短得太多,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其保护对象为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包括其内容本身,其要求原创性,即独立完成,即使是内容相同但是完全独立创作的两个作品,著作权法均对其保护,而网络发展促进下的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受到了巨大挑战。

第一,体现在网络虚拟性方面,著作权的独创性、专有性保护被大大削弱。独创性,即独立创作的作品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专有权,即排他性,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无法直观实体商品,仅仅凭借被转制而成的商品数字信息做出判断,更有的商品直接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例如音乐、电影等,网络上数字化作品的公共传播可谓方便快捷,数字化的复制更是简单易举,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人的身份实在难以确定,购买人更是不屑于知道谁是著作权人,署名权认定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性权利的破坏。

第二,电子商务环境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也产生了巨大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其时间范围的,著作权保护的时间范围是作者的终生加死后的五十年,而在电子商务中,首先作品的保护起算时间难以确定,其次作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大大提高,每时每刻推陈出新是电子商务的生存法则,这也就使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即使在保护范围内也不一定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地域方面的挑战更是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是有其地域性的,在国内享有著作权国外不一定当然享有,而网络这条世界大通道使得产品信息流入流出问题变得简单容易,信息在“地球村”中传播迅速,这种跨国界的传播对著作权的地域性形成了巨大冲击,然而各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这也对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困难。

(二)专利权

专利权不同于著作权一样能够自动产生,我国关于是否授予专利权有三个实质性条件,即要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网络技术对专利的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般而言新颖性的判断是与特定领域内已有知识的对比,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颖性的认定是十分困难的,这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更替、范围无限的特性有关,同时网络的公开性也放大了专利公开制度的危害,先行实施的认定也是难以下手,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以及管辖问题的确定还没有定论。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专利授予问题也就随即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来自于电商又作用于电商,而专利的授予可能影响某一行业的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网络通用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能否授予专利的问题也就值得探讨。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传统商务中,商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着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品质保证、广告与竞争的功能。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广告宣传用途外,还有着使用其商标作为域名以及在网络搜索引擎中作为关键词来使用的功能。一般来说,传统的商标是以平面的形式存在的相对固定不变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的组合,而在电子商务中,将传统商标动态化,或者将传统商标以声音、视频等形式加以改造成为了可能,而这种以原有受商标权保护的商标进行改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无定论,对于这一过程是否含有智力创造成果的判定目前还未有标准。

另外,在电子商务中与商标息息相关的域名问题也值得关注。任何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首先必须注册自己的域名。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同样起到了标识符号的作用,与商标并无两样。因此笔者认为,域名也应属于商标的范畴,受商标法保护。域名简单说就是互联网地址,我们知道,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所有权人一般只能在申请国享有独占的权利,而域名则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例如,A国的甲与B国的乙均只在本国申请了相同的注册商标,在他们用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时,就会产生冲突。

二、电子商务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

(一)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出现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二,分别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顾名思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则与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经济利益有莫大的关系。而有些行为,例如未经过允许、未支付报酬私自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数字化或者直接将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网络,进行网络传播、无形交易,这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以及发行权,同时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这一过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之快是无法想象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遭到侵害。由于网络上的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就给抄袭、剽窃、冒名顶替以及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务信息以及数据库也是著作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这涉及侵权与被侵权,篡改、盗用他人的创造性商务信息及管理数据库等侵权行为。

其次,网站网页起到了提供交易平台、展示商品性能的作用。网站的设计体现了制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实质应为汇编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这里就涉及到素材、网页复制、非法使用网页、超链接等侵权问题。有些网页制作者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在公共网页网站上来获取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这也是对其邻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录音录像著作者权、表演者权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网页的制作应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网页的复制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网页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网站上非法使用超链接的问题更是棘手,在一个网站上通过超链接的模式,轻易将其他网页上的某种信息直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将下载地址超链接到网站上提供直接下载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如果只是将他人的网站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也存在着对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专利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专利、商业方法等。围绕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分析,国内大多数的专利覆盖在电子支付与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库、物流系统等方面略有涉及数量很少;国外的电子商务专利主要关注电子商务方法,即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最多。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专利权保护的新客体,例如商业方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软件、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等,而这些包括商业方法在内的专利,与电商企业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大大相关,而我们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保护仍十分不足,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方法手段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核准也是一种发展方向,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但其中也暗藏着抢注的弊端。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应该就是域名抢注行为。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我国的一些著名企业和商标,例如长虹、全聚德等在域名注册上就被其他人抢先注册,最终虽又以高价将域名买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专门从事抢注域名以卖给商标所有权人谋求经济利益的事业,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较为常见。在自己的网页上将某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设置成链接入口,通过网络链接的技术,用户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通过知名商标来骗取网络用户点击量。有时通过深入链接等技术手段进入某网页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网页显示的商品确实是标识所示的知名商标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

在商标地址使用中也出现过相应的情况,一些人为假冒商品的来源,或者虚假宣传实际并未销售某种产品而在域名后面加上他人商标的名称误导消费者,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是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隐形商标侵权。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将元标识符嵌入到源代码中,这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标时,就会无意中访问该网站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三、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加大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相关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仰仗法律,当法律这张盾牌出现“裂纹”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努力“修复”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区域。首先在超文本链接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作如何处理;域名恶意抢注、电子商务模式等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覆盖范围内,详细规定列明侵权行为与方式,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执法,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近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执法方面的进步.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制度,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只以时间先后作为判定标准,灵活处理抢注域名等行为。各相关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

(三)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规划

有些电商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对此相关利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在被侵权后的举证问题对于大多数被损害利益的电商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问题,而且得到的赔偿常常不尽如人意,远远不及所受损害而失去的利益,并且参加诉讼等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所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自身拥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相当必要。建议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部门,完善法务部门的相关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职能,弥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管理。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电商企业一般对相关知识掌握较少,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具体情形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保护漏洞,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域名抢注的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及时行动保护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权的方式方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应做到合法下载、文明浏览相关信息,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要私自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并主动传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五)提高网络技术,通过技术途径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还存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侵权,而目前一些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开始出现,像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帮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关印记以表明著作权归属,加密技术能够防止不正当使用相关商务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火墙技术更是能够阻碍一些技术途径的隐形侵权行为。同时,再开发一些监控、预警、追踪的网络技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迅速发现定位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电子商务俨然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商务手段,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限制着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立法也不尽相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惩罚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个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应受到广泛的尊重与保护,各国之间应加强沟通,多些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共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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