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风险管理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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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风险是指市场的参与者(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股指期货交易者)在股指期货市场运作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期货风险管理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期货风险管理的论文篇1

试谈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

【摘要】股指期货这样的风险管理工具事关我国金融安全,一旦被他国抢先推出,不仅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造成资源和利润外流,还可能被国际投机机构所利用,从而威胁我国金融体系。本文则分析了股指期货在我国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我国股指期货 风险管理研究

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展股指期货的条件。在制度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具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在市场上,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和证券基金的发展,使得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及类型增加;证券市场上的成交量、成交额、上市公司数量、市场换手率等明显增加;在技术上,我国目前已有自己科学合理的股指(如沪深300指数)。

就在我国证券市场统一指数及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迟迟未能推出之际,海外指数编制机构纷纷瞄准这一空缺,编制各自的中国统一指数并投放市场。比如,道琼斯与中国一家媒体合作推出了中国600指数。在去年10月,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以中国铝业、中国人寿、中国电信等16家能代表行业和经济总体格局的中国大企业构成的中国股票指数为标准的,推出中国股指期货。这势必影响我国在世界上的金融地位,不仅使大量国际资金出于对冲国内市场系统风险需要流入他国,而且为国际炒家在他国市场上操纵国内指数产品提供了方便之门,并成为我国难以控制的风险源。

二、股指期货在我国可能面临的风险

1、交易所与其会员之间存在的结算风险。

我国的期货交易是在市场不发达、金融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推出的。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和自营商)既从事期货的交易业务,又与交易所进行直接的结算业务。而各会员在财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可能会面临原有结算制度带来的风险。

结算环节最易出风险的地方就是结算单的送达环节。由于期货公司的分客户是由证券公司营业部介绍过来的,在结算单等单据送达上也需证券公司营业部的配合。如果缺少直接利益安排,证券公司营业部人员可能经常会疏忽这项服务,从而在市场行情大的时候酿成市场风险,最终引发纠纷,损害公司经纪业务。

2、期货经纪公司面临新的风险。

股指期货风险与商品期货风险不同。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在承受原有风险的同时,还将面对一些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一是管理风险。客户数量特别巨大,通过介绍确定经纪机构(IB)客户身份的真实性难度大;证券市场转过来的客户,思路仍未得以转变,习惯性的满仓操作将给期货公司带来巨大风险。二是交易风险。市场波动剧烈时,期货公司追加客户保证金难度增大。从国外股指期货运行实践看,股指期货风险具有短期性、突发性特征,客户数量增大、中间环节增加及风险紧急性,使得期货公司向客户追加保证金难度增大。

3、我国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投机气氛太浓。

国内证券投资者缺乏期货投资风险意识。我国证券账户总数目前达到7415万多,按照1%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来计算,就达74万人,按照170家期货公司均摊客户计算,每家也要增加4千多个客户,这无疑为股指期货的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他们在扩大了期货市场容量的同时也扩大了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而国内投资者却缺乏准备,风险意识不足。缺乏期货交易的常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在模拟股指期货交易中就已经出现很多投资者习惯交易现货合约、习惯满仓交易,这将带来交割和保证金方面的风险。

另外,投机气氛太浓。从二级市场极高的换手率和对ST股的疯狂炒作,都可以看出,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或只是象征性的定期派息,市场中的投机大户,更是对股息不屑一顾,热衷于炒作股票,寄希望于股价大涨。股指交易可以用来规避风险,当然也可以用来投机,由于期指交易的高杠杆性,这种投机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

4、技术风险。

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期货公司业务的技术依赖大大增强。技术管理疏漏、技术系统设计的缺陷、病毒黑客的恶意攻击、第三方技术服务与支持的不到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交易中断、通信故障或技术诈骗等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生技术风险,将给期货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5、股指期货的系统性风险。

主要是政治因素和政策面的变化、交易所和结算所的突发事件、国内市场国际市场的突发事件所引起的。

三、股指期货管理的对策

1、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实行会员资格审批制度。

所有机构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批,获得证监会颁布的股指期货经营许可证才能成为股指期货的会员。考虑到我国证券与期货市场会员结构的现状,可根据会员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以及经营范围等,将从事金融期货业务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两种类型。通过吸引实力强的结算会员,实现会员结构的分层化,以便更好地控制和吸收风险,为交易所的财务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2)建立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限仓制度、涨跌停版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交易所可根据合约到期的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和对客户资信的分类,制定保证金收取的不同比例。并通过强行平仓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通过限仓制度,对会员、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应分别确定投资限额。限仓制度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损失,最终把风险蔓延到整个市场。

涨跌停板即交易所规定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涨跌停板的设置,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涨跌停板的实施还可以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时间,掌握局面,缓冲风险,同时,也给交易者一个理性思考判断的机会,避免市场的过度反映。

在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由于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将明显好于商品期货,高杠杆交易使得风险被放大,加之与证券市场的联动,交易风险具有多样性、广泛性、复杂性。可根据各阶段股指期货面临的市场风险、各标的物自身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的政策意图制定股指期货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此外,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只能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并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3)建立稽查制度。

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主要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通过对期货交易过程中各环节具体的交易程序严格的稽查,可以发现会员的违规违约行为(如借仓、分仓、超仓交易,凭借巨额资金和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扭曲市场价格等等);另外,通过对会员的财务分析,确定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这样通过对交易所会员的监督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投资者的风险监管。

(1)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投资者在进入市场之前,应选择一个具有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和收费比较合理的经纪公司。

(2)提高期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充分掌握各种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

(3)在遇到自身利益受到不公平、不公正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监管者的风险控制。

(1)立法管理方面。

立法机关通过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及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从根本上规范金融期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另外,股指期货出台以后,还要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灵活地对现有的法规、条理进行适当调整,以规避或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

(2)行政管理方面。

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行使直接的行政管理权,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证监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规范期货市场各参与者的行为,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具体包括:

一是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其监管主要包括对交易所的组织监管、规则审核、 监审风险管理措施与直接监督检查。

二是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有审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每年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年审,同时随时可对经纪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还可不定期进行专项核查。

三是对期货投资者的监管: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信用等级等方面的调查,分析各投资者的风险状况,监督其投资行为。对违规交易、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四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股指期货推出后,新的从业人员大量涌入,股指期货将面临比商品期货更大的风险。证监会必须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对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风险教育和培训,从而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

(3)建立全国统一的结算与风险监控系统。

首先,期货公司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更新现有技术系统,保持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股指期货高容量和高稳定性的要求,确保公司业务运行环境的稳定。其次,在计算机网络方面,建立一套统一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最后,进一步开发建立一套能适应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电子交易平台,积极开发远程交易系统与网上交易,实现我国金融期货交易与结算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参考文献】

[1] 罗孝玲:期货投资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 张惠茹、李海东:金融期货[M].北京:科学出版社,.

[3] 杨丹:股指期货投资[M].广州:暨南出版社,.

[4] 叶永刚、黄河、王学群:股票价格指数期货[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

[5] 汤晓青:股指期货交易[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6] 张九辉、岳冬立:期货投资实战教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7] 夏丽华、李中秋:沪深300指数期货引弓待发[N].中国证券报,-09-09.

[8] 陆小斌、宋海蛟:各界热议股指期货[N].金融时报,-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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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风险管理的论文篇2

浅析我国金融期货风险管理制度

摘要: 股指期货即将推出,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发展蓝图,今后还要考虑推出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那么对于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准备好了吗?笔者拟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为依据,对我国金融期货风险管理制度展开全面解读,以期引起业界的深入思考和进一步完善,为股指期货的顺利上市和平稳运行做好充分的制度准备。

关键词:金融;期货;风险;制度;解读

一、保证金制度

众所周知,期货交易属于杠杆交易,以小搏大,我国股指期货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如何正确地确定最低保证金比例则是该制度的核心,根据《风险管理办法》规定,目前股指期货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而1995年,我国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仅仅为1%[2],可见,现行办法较以前更能正视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及吸取历史经验教训,为防止恶炒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该办法进一步指出,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一是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是遇国家法定长假;三是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是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这就为应付突发事件提供了监管的弹性空间,尤其在合约交割月份以及机构串谋操纵市场行情方面提供了有利的武器。比如,一般在合约交割月份,处于仓位亏损的机构会有操纵期货行情的内在冲动,为了防止其滥用杠杆效应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交易所可以临时决定提高保证金比例要求,甚至要求全额交纳保证金,提高交易门槛,增加操纵市场的难度。

二、价格限制制度

根据《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股指期货设涨跌停限制,为±10%,这与我国当前的股票市场的涨跌停限制相适应。不仅如此,股指期货行情在出现单边市之前,还有其特有的防止行情“过热”的利器――熔断制度。

什么是熔断制度?这是借用了电工学的一个概念,就是用电器在电流过载时,电流回路中的保险丝就会自动熔断,从而对电器起到保护作用。借用于此,是因为我们的股指期货也需要很好的保护,其运行机制不能被过度投机的热潮所“烧毁”。熔断制度的具体内容是: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并且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首先实行“平仓优先”的原则,其次才是“时间优先”的原则。

这一原则特别重要,因为在出现单边市时,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的风险,交易所鼓励尽早平仓、了结离场,做到让损失方及时“脱身”成为可能,防止单边倒的恶炒造成风险进一步放大,因此就不能再套用股票市场平时进行交易撮合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即原则上不鼓励“趁火打劫”,顺势再开新仓。这就为股指期货行情的及时矫正与复位提供了有利的规则支持。回顾历史,1995年的“3&12539;27”国债期货风波出现之时,当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没有推出这种控制价格波动的基本手段,致使“3&12539;27”国债期货的价格波动幅度大大超出了保证金水平,导致当时的市场投资者顷刻间血本无归,甚至一些机构投资者被推向了破产的边缘,因此价格限制制度是一个稳健成熟市场进行风险控制不可或缺的制度。

三、持仓限额制度

所谓持仓限额制度就是指单一客户持有一个合约的单边合计数量上限。在《风险管理办法》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期货和股票的“发行”机理不一,本质上有着天壤之别。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代表投资权益的凭证,其数量一般受制于股份公司资本规模的限制,尤其我国股票市场目前不允许做空,必须先买入股票现货才能卖出,而股票现货在现实中受制于流通盘的大小,不可能无限量供应上市。相反,期货的本质是一张尚待履行的合约,市场上的合约可以有多少张呢?理论上的答案是:无穷多。这是因为合约的产生可以由合同双方(即期货多空双方)无限缔结(即“创造”),这就使得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可以在理论上无限连续放大。

期货交易的投机者还必须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平仓买卖,而不能像股票那样可以无限期持有(除非上市公司破产倒闭退出流通市场),即先期作多头者必须进行平仓,而先期作空头者必须进行回补,才能了断自身的合约义务。在此其间,市场信心一旦受机构操纵而动摇,出现恐慌,就会出现“多杀多”或“空杀空”的局面,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市场“雪崩”,这种现象所造成的效应是让大多数小型期货投资者始料不及,仓惶平仓,无形当中更给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的方向提供了助推的合力。因此,这就要求市场监管者必须加强对于机构投资者或大户的持仓限额控制。至少在我国现阶段股指期货刚刚推出的阶段,应当做出这种规定。

回顾“3&12539;27” 国债期货事件,至今仍然历历在目,1995年2月23日,前期已经陷入绝境的国债期货空头为了操纵市场,在收市前8分钟打出了10,569,172口的卖盘(一口为两万元面值),将“327”国债期货的价格从151.3元打低至147.5元的收市价,短短8分钟成为惊心动魄的8分钟,使得本来处于盈利地位的多头顷刻间血本无归,从“天堂”掉进“地狱”[3]。如此的期货市场已经丧失了价格发现的功能,蜕变为一个比拼资金实力的角力场。有鉴于此,《风险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对某一合约的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确定为600张上限)。

四、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会员或者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2、资金来源说明;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持仓报告制度在美国各大期货交易所,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和纽约商品交易所(NYBOT)被广泛采用,这一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将大户的“行踪”置于市场监控者的视野,便于对其交易目的随时跟踪调查,同时也尽可能地限制其违法操作。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为了提前阻止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风险,防范交易所今后的赔偿风险,有必要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会员或客户进行强制平仓,主要有: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

强制平仓的程序是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先自行平仓,若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由交易所再强制执行。若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处理。《风险管理办法》做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强行平仓制度鼓励自觉防范风险的精神,同时又体现了法规本身的严肃性和惩处性。在此笔者建议,为避免强行平仓的发生,投资者应当遵循“近月、轻仓、止损”三大原则,谨慎入市。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此政策可以看作是交易所为了避免强行平仓造成更大损失的一个“缓冲政策”,提前破除金融期货交易中因单边行情而连续累积的风险,其通俗的原则表述是“赢者少赢,亏者少亏”,即让亏损者能够有空隙提早止损出局,减少行情发展的振幅,尤其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呈现散户格局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防止机构大户“挟仓”,对散户实行“关门打狗”的套利作法[4]。

七、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被公认为金融期货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由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两大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9月8日,其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借鉴了国际期货市场的成熟经验,相比较现有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可以说是进行了制度上的升级――采用了结算联保制度。

根据非违约结算会员需承担的金额上限规定又将结算联保制度分为“有限联保”和“无限联保”两种形式。有限联保是指当出现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时,结算会员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作为赔偿上限,而无限联保则需要结算会员对动用所有前期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后的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分摊。现行《管理办法》中选择的模式是有限联保,这样做正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期货公司实力不强的具体困难。当然我国选择将非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放在前面的结算顺序,有利于增强交易所的抗风险能力。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的赔付顺序上基本与台湾、LCH的类似,这一辨证的规制思路体现了《风险管理办法》制定的科学性。

八、风险警示制度

所谓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如监管谈话、要求报告、发出《风险警示函》、公开谴责等形式对有关投资者或会员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进行劝诫或者进行风险提醒。这些多样化的风险前端管理措施将使得交易所对于风险的控制更加人性化,既照顾了交易所与结算会员、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原先“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关系变得信息公开,协调畅通,又做到了变事后惩罚为事前的窗口性指导,从而将风险、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这些都是《风险管理办法》的一大进步。

总体来看,《风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处处渗透着规则制定者对于今后陆续推出的金融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良苦用心,这对于我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平稳、健康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是作为一个还有待于实践加以检验的法规,笔者从理论上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好以下几个方面规则:

1.要完善逐笔盯市、单笔最高限额制度的设计

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放大效应特点,即使仅仅一个交易日的时间,也可能股指期货市场已倒转乾坤,等到日末,结算风险已经变为巨大的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交易所无法以静态的保证金和前一日结算价格来控制当日的动态波动,必须实行逐笔盯市制度,目前计算机数据处理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这为我们实现逐笔盯市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同时,还要配合执行单笔最高限额制度,即交易所对单笔较大的申报进行实时监控,并实时加以风险警示、监管谈话或者强制进行减仓,这对于制止机构大户扰乱市场秩序,单边挟仓,减少我国股指期货波动的风险将起到良好的效果。

2.持仓限额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且应做好相关配套监管规定

现阶段,由于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手段上还缺乏一定的可控性,因此采取了持仓限额制度,对于“600张”上限的规定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待实践验证,并且这一制度能否贯彻落实更是关键,要防止风险管理制度落空。

笔者认为要落实好持仓限额制度,必须要切实维护好“一户一码”制度,因此股指期货的开户登记制度将成为整个市场风险监管的起点,必须要进行细化和强化,推行“实名制”,杜绝“出借账户”现象,更要防止伪造开户证明。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手段更要规划周详,从而避免出现类似股市中最牛散户“刘芳”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对于出借股指账户的责任人进行严惩,甚至做出市场禁入的限制。

此外,还要对“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的审核制度进行落实,要强化审核程序,加强事后跟踪,防止心怀叵测的机构打着“套期保值”之名,大行操纵股指期货市场之实。

3.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明确

《风险管理办法》对于大户的定性不够明确,会给实际操作中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究竟持有多少合约数量属于大户没有界定清楚,并且股指期货市场上的大户的概念都是随时间而消亡和变化的,如何动态地去把握和锁定这个概念,还需要《风险管理办法》在实际股指期货开展中去加以明确和规范。

参考文献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S]. -06-27.

[2] 陈胜权,陈跃,辛灵梅.股指期货完全手册[M]. 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96.

[3] 陈胜权,陈跃,辛灵梅.股指期货完全手册[M]. 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88-290.

[4] 刘梦熊. 期货决胜108篇[M].广州:广州出版社,199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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