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药企因垄断协议被罚3亿

| 金成

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等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两家公司合计被罚没逾3亿元。下面小编带来两家药企因垄断协议被罚3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两家药企因垄断协议被罚3亿

两家药企因垄断协议被罚3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9号》显示,根据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2020年11月6日,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远大医药)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与武汉汇海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当事人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当事人返利、按照当事人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149457348.3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肆拾伍万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叁角柒分)。

( 三 ) 对当事人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37754442.38元3%的罚款,计136132633.2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壹拾叁万贰仟陆佰叁拾叁元贰角柒分)。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285589981.64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伍佰伍拾捌万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陆角肆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10号》显示,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武汉汇海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横向纵向的区别

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同样商品的经营者一块实施的,是横向垄断。商品生产商和其供应商一块实施的,是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指处于价值链或供应链同一阶段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于这类协议具有直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其促进竞争的作用微乎其微,一般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存在横向垄断协议,不问对竞争的具体影响即判定违法。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定产量、联合抵制等。

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价值链或供应链不同阶段的、不具有竞争关系但具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排他性纵向垄断协议和销售垄断协议。排他性纵向垄断协议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协议限制或者排除交易对方与经营者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是对品牌间竞争的侵蚀,具体包括独家采购或独家销售协议、搭售、基于忠诚度的折扣或反款,以及基于捆绑销售的折扣或反款。销售垄断协议则是对品牌内竞争的限制,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就销售价格、销售地域、销售对象、产品服务等事项作出约束性规定。

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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