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的性质和分类

| 金成

企业(也称公司):1国有企业2国有控股企业3外资企业4合资企业5私营企业(又称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等国家公益性单位,这些单位基本自己盈利国家扶持)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局,民政局,环保局等,这些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这个就是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政府)

企业经济类型分为9种类型: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其他。

如何区分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一、管理模式

1.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2.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职能不同

1.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2.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三、定义不同

1.企事业单位,即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一般默认指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2.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

企业单位一般来说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的单位。

所谓自负盈亏,其意思是企业自己承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是比较有一定的自主权的。国企和私企都在企业单位的范畴之内。国企顾名思义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相对而言就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一般是指生产性单位,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企业单位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就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来对盈亏进行配比,并通过自身的盈利来解决自己内部人员的供养,为社会服务并创造一定的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进行的。

企业单位是指哪些单位

一、企业单位,一般是指生产性单位,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二、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要从各自的特点和性质上区别。

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

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区别:1、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自负盈亏。事业单位就是政府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2、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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