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百万理财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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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女子在广发银行斥资百万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结果发生大幅亏损,亏损超过两成。那么今天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一下购买百万理财亏损,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仅供大家阅读!

购买百万理财亏损

购买百万理财亏损超23万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广发银行和一客户之间的理财纠纷公布于众。

这场纠纷还要从六年前说起。

16年10月,家住上海的70后女子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通过其在广发银行开设的理财账户,斥资100万元买入了一款该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据悉,这款理财产品为定期产品(无法提前赎回),产品由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买入手续费为1万元。

王某某买入产品后,确认份额为1000194.44。

18年、19年,王某某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先后到期清算,王某某分三次得到结算资金合计约77.52万元。

即,王某某斥资百万理财,最后亏损约23.48万元。

稳健型投资者买到高风险产品

众所周知,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和销售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间,一向奉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地产品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投资者自主决定购买的理财产品,盈亏应该自负。

不过,就在王某某购买这款亏损理财产品的前三个多月,广发银行为其开设理财账户时,通过《风险问卷》测试的王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可以承担的风险类型为“低至中等风险”。

问题正好出现在这里,稳健型投资者在银行里购买了高风险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遭举报后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9年4月,惨遭亏损的王某某,选择向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举报,举报内容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

两个月后,上海监管局向王某某出具相关答复书,因广发银行未能向监管机构提供向王某某销售理财产品的录音录像材料,该行被监管机构直指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行为,并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后,王某某因和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就理财产品亏损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将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告上了法庭。

对王某某的损失不进行赔偿,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也有一番自己的道理。

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看来,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是王某某的自主购买行为,其已经在购买过程中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但王某某仍坚持购买,所以应当自负亏损。

法院判银行赔偿客户全部损失

该案一审时,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仍旧坚持上述主张,并进一步陈述,王某某购买案涉产品当时,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对购买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会对购买高风险或者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如果客户坚持购买还是可以买的,而随着监管趋严,现在已经无法购买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是如果违反,那么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点,因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所做的《风险问卷》测试其为稳健型投资者,且从王某某广发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看,其从开户至购买案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产品,和其稳健型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案涉产品却是高风险产品。

对此,法院认为,对该产品而言,王某某不属于适当投资者。监管给王某某出具的举报答复书中也认定,广发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因此,法院认定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于第二点,法院表示,王某某盲目购买和自己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所致,所以该行存在明显过错,此过错和王某某理财损失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因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或王某某在《风险问卷》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免除责任的情形,所以应该承担王某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因产品为定期,王某某即便主观上想止损,但客观上也无法实施,所以王某某对损失扩大部分也没有任何过错。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某某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7元也由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承担。

稳健型投资者买到高风险产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是如果违反,那么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点,因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所做的《风险问卷》测试其为稳健型投资者,且从王某某广发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看,其从开户至购买案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产品,和其稳健型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案涉产品却是高风险产品。

对此,法院认为,对该产品而言,王某某不属于适当投资者。监管给王某某出具的举报答复书中也认定,广发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因此,法院认定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于第二点,法院表示,王某某盲目购买和自己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所致,所以该行存在明显过错,此过错和王某某理财损失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因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或王某某在《风险问卷》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免除责任的情形,所以应该承担王某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某某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二审中,因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7元也由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承担。

在银行买理财,责任究竟如何认定?

早在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布后,广大银行就对理财产品销售的前中后台进行大改造,并引入“双录”等流程和设备,加强风险提示的留痕。

但代销产品由于现实存在的业绩导向、佣金导向问题,银行数量、涉及销售人员也太多,难免有个别客户经理销售时发生一定的操作风险甚至道德风险。

其中,权益类、衍生品类等相对较高风险的产品一旦发生损失,就极易引发投资者投诉,乃至最终演变为诉讼,成为客户转嫁风险的手段。

代销银行在类似案件中通常被确认为被索赔对象。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银行的“服务”和投资者的购买行为形成因果关系,就必然要承担适当推介和风险提示义务,代销银行也要对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一言以蔽之,“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银行通常在引入外部产品环节就严格规范。据了解,代销银行总行需要单独对外部产品进行审核及风险评级,此前还有下调原有评级的可能,但现在只会基于原有风险等级上调。

到销售环节,即便是“双录”完整,依旧可能发生突破银行内控的操作风险。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客户经理引导投资者不断修改风险测评,直到匹配产品等级。

对类似客户经理将个人风险转移至银行的行为,银行也在不断内控管理力度,包括严格处罚制度、“神秘人”暗访等。另外,也有银行在对投资者做风险测评时,设定某些题目的回答短期内无法修改,减少“作弊”的可能。

有律师认为,对金融机构要求严格一些是对的,在前端就严格落实金融机构的责任、要求,也减少了后续的纠纷和诉讼风险。

但即便如此,投资者与代销银行的类似纠纷恐怕也很难完全消失。由于投资者教育仍存在诸多不足,部分投资者对于刚性兑付的预期仍然居高不下,赚少了都不乐意,更何况发生损失。

一位华南城商行分行行长表示,在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发生损失时,要做的并不是一味地把责任推向某一方,而是买卖双方都要明确权责。

“任何一笔交易都有买卖双方,错误的购买行为有可能是源自卖方机构的误导,也可能是买方对自身情况的不了解、对理财产品信息的漠视等,尤其是寄望于银行的刚性兑付,这是很常见的。”上述行长称。

事实上,法院在做银行败诉决定时也比较慎重,结果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类似的案件已经超脱了普通民事案件法律逻辑上的判罚,还需要考虑社会影响、金融稳定,毕竟单个投资者胜诉后可能导致大量投资者随后陆续起诉。”上述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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