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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创业板将迎来全流通

| 日鹏2

关于股市创业板将迎来全流通

不管是投资什么,相信不少投资者都已经会经历行情的涨跌以及盈亏,当然,可以通过设置止损价来减少投资者们的损失,起到保护本金的作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股市创业板,供大家参考。

创业板将迎全流通

随着10月底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实际控人、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解禁,创业板将正式步入全流通时代。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创业板进入全流通时代,虽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减持压力未必很大,但是也不排除一部分实际控制人会适当减持。粗略统计显示,创业板首批28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量超过20亿股将在10月底解禁。

在上述背景下,深交所近日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对大股东大宗减持须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进行了明确。备忘录要求,符合“未来6个月减持大于或者等于5%股份;最近一年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通报批评;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或30%,或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与第二大股东比例差额少于5%的;公司业绩大幅变脸,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等条件之一,大股东减持都需要提前2个交易日刊登减持计划公告。另外,备忘录还要求,减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减持目的及计划、减持期间、数量和比例、减持方式。

对该项政策,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认为,此举主要是应对创业板全流通的到来,结合市场情况采取的措施,通过充分披露的方式让信息更加公开透明,预计对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速度和频率有一定影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解禁洪峰压力。除此之外,更多观点认为此举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李大霄甚至建议,是否可以将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公告时间适当提前,比如10天或者15天,给投资者是否买进或卖出该只股票更多时间决策思考。专业投资人郭施亮也评价表示,该政策明确强调了减持前的信息披露计划性和规范性,有利于防止大规模减持套现发生,政策特别约束了存在业绩变脸以及违规行为被交易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创业板公司,既规范了大股东的减持套现行为,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创业板全流通前深交所推新规

离创业板开板三周年的纪念日仅有两个多月,届时,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将全部解禁,创业板也将步入全流通时代。

在此关口,深交所近日出台新规,强化了创业板减持信息披露,比如大股东如果预计未来六个月减持将超过5%,则应在首次出售股份前两个交易日提前公告。

规则全部针对控股股东

“我们8月22日就收到了交易所下发的文件”,一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份文件就是深交所发出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深交所一位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份文件是此前颁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补充,目的在使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减持方面的信息披露更规范,更透明”。

“18号文”共有八条内容,针对对象均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举了多项情形,并要求符合相关情形时,均需在出售股份两个交易日前刊登减持计划公告。

比如第二条规定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而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或者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出售股份的,应当予以重新计算。如果未提前公布减持计划,深交所明确要求“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备忘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引起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热议,即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少于5%的”,也要求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公告。

前述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交易所的出台这条规则目的很简单,就是向市场提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但相反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高,比如已超过60%,那么只要出售比例不超过5%的红线,就不需要公告的。

业绩变脸后减持须提前公告

同样是创业板退市条件之一的“公开谴责”此次也被关联到减持披露的规定上。

“18号文”规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实际控制人,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样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市后业绩快速变脸的情况一直困扰着创业板,也一直打击着投资者信心,交易所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

“18号文”第五条规定:“凡是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也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在部分创业板公司看来,这也是一项严格规定,这意味着不仅是定期报告,就连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都纳入考核范围了。

监管层拟进一步放开创业板准入门槛

2012年第三次保代培训日前在成都举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该次培训上透露,创业板的行业、准入门槛未来将进一步放开;下一步工作设想包括创业板预审员会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出明确意见;未来将优化首发管理办法,可能放宽盈利要求。

据上述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优化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设定合理财务指标,降低准入门槛并放开行业限制,设定多元化、灵活的上市指标体系;创业板预审员会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继今年第二次保代培训传出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之后,监管层有关人士在本次培训时表示,该修改可能放松盈利要求,不再就无形资产占比进行规定,但是取消发行条件限制必须加强信息披露,风险揭示要到位。该人士还指出,未来将逐步淡化盈利能力判断,客户集中、行业波动等均可以风险揭示取代盈利能力判断,风险披露越深刻全面充分具体,通过审核的可能性越高。他表示,在审核中不担心业绩波动的公司,反而是非常担心报告期内高成长的公司。利润下滑如果是因为行业周期影响,并且不至于因此不能满足发行条件的,均不会因为利润下滑的原因而被否。

针对突击申报首次公开募股(IPO)的情况,证监会发行部有关人士指出,一些保荐机构在有效期截止日前几日申报,受理通知时财务资料已过期,甚至有些企业文件不齐备、条件不具备就急忙申报,未独立尽职,导致内控质量下降。他要求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把基本功做扎实,避免赶进度,对截止期前几日申报的企业,目前已不受理申报。此外,他还表示,证监会将关注环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将健全对于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准入安排。

就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对于某些大的集团有少量因政策限制导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处理,但不能以重要性原则规避该问题,也不能为了满足发行条件做形式上的完善,如关联方非关联化等;限于资质、认证等无法短时间解决的可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消除同业竞争的影响;就外商投资企业等实际存在的市场分割协议可一事一议,并非完全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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