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风控买卖股票

| 奕鑫

投向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首先需注意,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关于产品的投向,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项目。

基金业协会根据该规定制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的,暂不予备案。

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强制出售权条款

强制出售权在英文中称为Drag-along right,通常也称为“领售权”“拖带权”或“强卖权”,多被应用于国外的私募投资领域,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向第三方转让被投企业股权时,有权按照与创始股东之间的事先约定,强制要求创始股东以相同的交易条款和条件与其一同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给第三方的权利。

私募投资机构通常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一般并不会在被投企业中占有很高的股权比例,而一旦被投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实现预期业绩目标,私募投资机构就会面临巨大的退出压力,在此情形下,退出的渠道之一就是被投企业被第三方并购。如果私募投资机构自行寻找到了合适的并购方,却遭到被投企业创始股东的反对(因为并购方通常是其竞争对手),此时就很难将该并购交易继续下去。因为对并购方而言,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收购被投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而实现对被投企业的控制,因此,仅收购私募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少数股权并无意义。也就是说,创始股东的反对将直接导致并购交易无法实现,私募投资机构因而无法及时退出。因此,在Omnicare案发生后,众多私募投资机构受到了启发,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纷纷引入强制出售权条款

私募基金如何进行份额转让和出卖

1、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2、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4、 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私募基金和股票的区别

其实就是基金与股票的区别,私募基金作为基金的一种,具有基金的优点和缺点,而股票作为所有权凭证,其风险相对于基金来说更大,同时,其收益也更高,因此,在理财时是选择基金还是股票,一定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以及发生损失时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评估,要知道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伴随着高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有哪些?

1、股票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目的是使资本增值,取得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结果投资人可能获取不到比存银行或购买债券等其它有价证券更高的收益,甚至未能获取收益,那么对投资者来说意味着遭受了风险,这种风险称之为投资收益风险。

2、股票投资资本风险。股票投资资本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股票投资中面临着投资资本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在股票投资中使投资者有可能蒙受损失的风险可归纳成两大类:一是系统性风险;一是非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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