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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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给我国的体育保险带来了无限商机,而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步伐。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体育保险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体育保险论文篇1

试论体育保险欺诈及其防范方法

摘要:体育保险欺诈是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国内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体育保险欺诈也随之而来。文章在分析界定体育保险欺诈的定义、特征及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防范体育保险欺诈的三种途径:即体育保险欺诈的测量分析法、识别技术分析法和防范法。

关键词:体育保险;欺诈;防范方法

体育保险欺诈是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的一种表现形式。体育保险欺诈产生的历史悠久,几乎与体育保险产品同时诞生,但目前我国却很少有人对体育保险欺诈及其防范对策进行专门性研究,对于体育保险欺诈犯罪问题及其防范对策展开深入研究,无疑将对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建设和发展有所帮助。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会带来近3000亿元人民币的保险需求,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将达3亿元人民币,其中奥运会举办期间,将有近2亿元人民币的保费支出,当然,巨大的体育保险市场需求也必将伴有体育保险欺诈行为的出现。时至今日,积极面对“奥运”带来的保险商机,科学的化解体育保险欺诈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体育保险业非常关注的重要问题,因为体育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权益,而且也是对社会财产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侵害,体育保险欺诈更使得体育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效用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体育保险欺诈所带来的逆选择将慢慢摧毁整个体育保险业。

1 体育保险欺诈的定义

体育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体育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体育保险事故或体育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体育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体育保险金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讲,体育保险业的欺诈行为有两种,因为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欺诈:或者使承保人承保不应该承保的风险,或者使保险人付出不应付的赔偿。本文研究的体育保险欺诈仅限于后者,即投保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索赔欺诈。在体育保险保费收入比例较大且索赔频率较高的险种中更容易发生欺诈。

2 体育保险欺诈的特征

2.1 体育保险欺诈具有合法隐蔽性

体育保险欺诈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体育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合法隐蔽性。由于体育保险欺诈者往往是保险契约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之间存

在着合法的契约关系,体育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从理论上讲,[JP+2]保险公司对骗赔应采取拒赔方式,但实际中,由于保险公司的核赔工作成本较高、障碍较多,所以大量查处骗赔案件存在一定困难,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个投保人进行详细调查;体育保险合同一般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由于期限较长,这为实施体育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比较充裕的准备时间;其次,体育保险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体育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人的健康、生命或者物品价值为承保对象,保险理赔的根据是承保对象发生了保险事故。因此,为骗取体育保险金,不仅可能要侵犯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的严重侵害,更主要的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

2.2 体育保险欺诈主体多元化

体育保险欺诈以图谋诈骗为手段,以从保险公司的赔偿中得到钱财或其他利益为目的。因此,体育保险欺诈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体育保险欺诈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2.3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体育保险欺诈是一种故意而自愿的行为,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主要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进行体育保险欺诈时走“捷径”发横财。例如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企图通过参加体育保险,以支付体育保险费的较小代价,达到“一本万利”。还有的运动员利用购买高额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相关人员串通,骗取医疗。还有一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保后,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偿赏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体育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又如,随着投连、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也找到了“生财之道”,各种体育保险欺诈、骗赔案件日益增多,其手段和方式更加技术化和隐蔽化。最令人担忧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出现了一些欺诈体育保险公司的害群之马,而最终损害了体育保险业的信誉,影响了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带来相当大的危害性。

2.4 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体育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3 体育保险欺诈的类型

由于我国保险起步比较晚, 体育保险品种较少,体育保险欺诈类型主要以人身保险类型为主。

3.1 夸大损失

夸大损失是指体育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医务人员试图通过故意夸大人身伤害的程度,以得到更大的补偿。主要是通过被保险人制造伪证,虚报损失。被保险人制造的伪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关系,由有关单位为其出具假证明。如申请住院医疗险赔付时,申请人往往通过各种关系,在医院通过医生开虚假证明及虚假医疗费用单据,利用保险索赔搞医疗费“搭便车”行为;二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擅自涂改有关单证,提高损失金额。

3.2 机会性欺诈

机会性欺诈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人才意识到通过伪造受伤或者将以前的事故编入此次事故索赔中等欺骗手段从保险公司获取利益。

3.3 计划性欺诈

计划性欺诈是指一种故意的犯罪行为,企图通过虚构的不存在的体育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机会性欺诈与夸大损失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事故发生是真,但有部分索赔所对应的损失要么是伪造的,要么与此次事故无关,而在夸大损失欺诈中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是真没有虚假成分,但是在进行索赔时损失程度或者医治成本被夸大。机会性欺诈是一种后验意识,而计划性欺诈是一种先验意识。犯罪欺诈和不正当使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犯罪行为要涉及到法律上诉最终由法院宣告有罪,而后者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一般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3.4 张冠李戴式骗赔

主要采取移花接木,易名顶替方式。体育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定的,实践中有的欺诈者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虚报冒领,将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例如有些运动员没有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其发生体育保险事故时,冒充参保人员进行索赔,以骗取体育保险金。

3.5 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

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体育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期限生效一般是合同签定后次日零时计算。因此,投保的时间和体育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十分重要,有的投保人或保险人为骗取体育保险金,往往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

4 体育保险欺诈的防范方法

目前我国对体育保险欺诈的防范方法主要采取体育保险欺诈的测量分析法、体育保险欺诈的识别技术分析法和体育保险欺诈的防范法。体育保险欺诈的测量分析法是要衡量和分析体育保险市场上的欺诈情况,而体育保险欺诈的识别技术分析法和防范法则是体育保险公司对待索赔欺诈的两种对策研究,前者主要是基于对索赔数据的统计分析产生能够有效识别欺诈索赔的应用策略;相应后者主要是体育保险契约的防范理论或者是体育保险公司资源重新配置问题,以及对最优审核策略的性质进行预测以制止体育保险索赔欺诈的发生。

4.1 体育保险欺诈的测量分析法

体育保险欺诈的测量分析法主要是计算体育保险市场上存在体育保险欺诈索赔的百分比,以此来反映体育保险市场上欺诈情况是否恶劣。测量分析体育保险欺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关于欺诈方式和范围领域的系统性信息。索赔人不会向保险人说出他们是如何向保险公司成功骗保的,而保险人也不愿意在反欺诈这方面示弱,甚至也不想和同行分享更多的反欺诈信息,因为这样可以显示他们自己的信息优势。这样的状态给测量分析体育保险欺诈索赔的发生频率和评估欺诈损失额带来很多困难。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以便能够更好地评估各种反欺诈技术方法的效用。

4.2 体育保险欺诈的识别技术分析法

体育保险欺诈的识别问题事实上即是索赔分类问题,因为可以将体育保险的索赔进行最简单的分类。体育保险欺诈索赔和合法索赔,寻找一种有效的体育保险索赔分类机制对保险人员来说,是识别体育保险欺诈最根本的方法。

(1)数据的搜集。在用统计分析技术之前,体育保险公司的首要问题是搜集欺诈数据,数据的信息包括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涉及到车辆、时间、地点、证人、警察报告等信息)、索赔人(性别、年龄、失业情况和索赔的历史记录等)、索赔信息、运动员受伤情况和医疗情况。

(2)选择体育保险欺诈指示因子。体育保险欺诈指示因子是指能够刻画体育保险欺诈特征的一些可测信息点,在分类模型中充当解释变量。不同的体育保险环境和不同的险种会有不同的欺诈指示因子,要将统计降维技术(如逐步回归、PRIDIT等方法)和专家意见相结合确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欺诈指示因子,另外还要注意成本和信息得到的时差性。

(3)利用统计方法建立模型。①将索赔数据进行聚类,以保证同质性,需要使用五指导性分类工具,当所给的样本没有分类时这一步很适合;②专家的评估。有经验的专家对索赔数据分为欺诈和合法两种。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主观性比较大而且专家之间的观点还可能相悖,但优点是建模过程吸取了专家意见和历史经验;③对结果的监测。模型的稳定性检验:要检验模型预测的结果与①和②的结果在一个或多个样本上是否一致;模型的动态性检验:模型的实时调整以使模型的识别能力实时达到最优。事实上,所有能够识别奇异点的统计方法都可用来识别体育保险欺诈数据用到上述建模中。

如数据挖掘、模糊集聚类、简单的回归模型。回归模型、probit模型、PRIDIT主成分分析、多元神经网络方法以及电子欺诈识别技术等。由体育保险欺诈识别系统而挽回的索赔额和发现的欺诈索赔数目是度量该系统的基本测度,而对观测到的体育保险欺诈索赔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可以提供体育保险市场欺诈的比例和存在的欺诈类型。但是完全自动的体育保险欺诈识别模型是不存在的,我们需要不断更新体育保险欺诈指示变量、随机审核和连续性的跟踪监测来保持体育保险欺诈识别系统的持续有效性。

4.3 体育保险欺诈的防范方法

追究体育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体育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体育保险欺诈的对策研究,则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两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体育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体育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4.3.1 宏观防范法

宏观防范是覆盖面广,针对体育保险欺诈现象的全面性防范。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国家和各类社会权威性机关,主要举措有减少和抑制犯罪诱发因素,落实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工作等。具体而言,这些宏观层面的工作主要有:(1)体育保险欺诈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社会对体育保险欺诈者的正确看法,即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遏制欺诈是很有效的。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变人们的观念上,以使保单持有者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方式,即体育保险欺诈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然而,这样一项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此外,无论是体育保险界还是司法界,对体育保险欺诈的严重性、危害性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2)体育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体育保险界搞好预防。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体育保险诈骗案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在办理各类体育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体育保险欺诈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体育保险欺诈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体育保险欺诈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这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4.3.2 微观防范法

微观防范是人们针对体育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具体防范,其主体是体育保险单位和从业人员。体育保险欺诈的微观防范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中,对体育保险欺诈已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体育保险欺诈的重要武器。体育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必须认真学习《保险法》及有关法律,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宣传,使他们自觉地防止各种体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体育保险欺诈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时,保险公司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据有关保险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要求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使做假、欺诈的企业和个人无利可得,而且受到应有的惩罚,使巧诈不如拙诚;(3)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从许多体育保险欺诈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承保过程中的失误和疏漏往往为体育保险欺诈者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会成为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诱因之一。加强承保环节可以杜绝一部分欺诈行为的发生,使一些有欺诈企图的人望而却步,打消不法念头,从而消除一部分欺诈隐患。

所以,保险人承保时的危险勘查及风险评估是绝对必要的。保险人在风险勘查及评估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对保单的具体设计及厘订保险费率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必须明确具体。目前我国的许多体育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列明体育保险欺诈是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包含体育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为了更好地防止体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在体育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4)成立全国性的专门反体育保险欺诈机构、加强反体育保险欺诈的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而对企业内部需要转变经营模式重视体育保险风险的防范、加强同业合作全面打击体育保险欺诈、健全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管理机制、完善体育保险条款剔除欺诈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玉珠.体育保险欺诈问题的对策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41(4):72-74.

[2] 李玉全.论保险欺诈及其对策[J].保险研究,1998(12):42-43.

[3] 卫新江.建立反欺诈特别调查机构的设想[J].中国保险,(6):15-17.

[4] 卢文云.第29届奥运会的汇率风险及防范策略[J].中国体育科技,,40(5):15-17,20.

[5] 许迎伟.奥运保险风险因素及安全控制管理分析[J].体育与科学,,27(5):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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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论文篇2

浅析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

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

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第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制体系。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应增添和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在体育领域内实施该法的有关体育保险市场的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体系,规范体育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发展。中国保监会、国家体育总局应代表国家行使对体育保险业的监管。在体育保险全面改革开放的今天,应当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和借鉴国外发达的体育保险业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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