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初期资金分配

| 小龙

创业初期,资金是怎样分配的,资金分配有哪些方法。资金分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创业初期资金分配,希望你们喜欢!

创业初期资金分配

借贷创业,是现在很多创业者都会选择的方式,虽然借贷容易,但也是危险的事,因为用别人的钱来创业,容易太过于放纵,轻率不实在,很容易导致经营风险,创业难成。

所以即使要借钱创业,也要有自己的资金,特别是小本生意,最好有过半自己的资金是自己的,只有这样,才会对自己负责,每花一分钱都由自己决定,用的小心,花的谨慎。而且,创业不一定就一次成功,一旦失败,陷入债务危机,对于以后的创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一般的人很容易忽视创业成本的问题,有可能会导致将来出现种种财务危机。比如资金周转不灵。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地计算出创业成本,要按照认真执行,不能随意改动。也不要把创业成本计算的过大,因为创业初期赚钱较难,成本太大,使得收回成本的机会减少,打击创业者的信心。

为了避免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的现象,最好珍惜手上的现金,如果不是非常必要,像房屋、设备这种有折旧年限的资产就不要花巨资购买,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创业者,明知房地产即将升值,在创业之初也宁可租用办公室而不买写字楼。不要为了表明自己有实力而大量购买不必要的资产,尽量留出多些现金作为创业的储备力。

另外,在宣传上的费用一定要慎重,宣传虽有必要,但企业真正成功并不是靠吹出来的。所也在创业之初不要花大量的钱搞宣传,以至拖垮企业,要知道宣传费用生实际效益是要花很长时间的,所以。宣传只要到位就行,不能影响到资金的流转。

作为创业新手在资金方面一定要学会自己分配,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分寸,也不知到自己公司的钱花在哪里,那这种马虎的创业在走上成功和步入大台阶的时候,会很困难,公司也会更为难管。

创业初期资金分配常见问题

1.资金短绌

创业者低估了财务上的需要,财务预算有缺失,同时在营运或生产上也无法有效运用资金,因此难以创造盈余。

许多人在创业之初并没有考虑到流动资金的重要性,所以在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就贸然创业。殊不知,很多人在创业后经营不是很顺利的时候,需要坚守一段时日时,就因为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而不得不提前关门。如果创业者在创业时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以维持半年以上的运作,最好不要轻易去创业。

2.市场资讯不足

包括不是真正了解潜在市场的需求量,错误预估占有率,对销售渠道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了解不清等。

许多创业者并不去了解竞争对手的经营运作情况,也不去仔细分析竞争对手的经营策略,不清楚对手下一步将有什么措施和手段来对付自己。特别是不去分析双方的优劣所在,一味凭自己的感觉行事,到头来往往吃尽苦头。

3.不良产品太多或不良率太高

由于不良产品太多,或者不良率太高,成本和损耗都过大,加上创业之初产品也缺乏知名度,因而导致产品滞销,造成大量库存囤积。

4.错误的策略

不当的企业价值观、无效的经营管理及销售策略、对竞争者估计错误等等,这包括创业理念与竞争策略的错误,由于这些策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这也是导致失败的最重要的主因。一旦创业者发生较大的错误或事变时,也往往欠缺应对经验和解决办法。因此,对于初次创业者来说,一个错误的策略就可能是致命的。

5.产品淘汰率太快速

如果产品的生命周期太短,又或者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合潮流,产品面世不久就遭到淘汰命运,这种不合潮流容易被淘汰的产品,在创业之后,短期内就很可能遭到失败的命运。通常针对年轻人的流行产品一般都是寿命很短的,创业者一定要摸清这个规律,当某个流行产品大行其道的时候,你再去投资想分一杯羹时就要特别小心,可能当你的新产品上市之时,也就是该产品不再流行之时。

6.管理不当

创业者管理经验不足,朝令夕改,常常在错误中学习,但却耗费了公司的许多资源,无法建立一套合理、具弹性与有效率的制度。比如用人不当,造成不必要的内耗;比如财务制度有漏洞,让员工有损公肥私的机会;比如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等。

7.在不恰当的时机创业

例如,冬天开空调机专卖店,受到产品淡季因素的影响,可能使你的创业生涯招致挫折。或者是创业不久就受到国家、地方新颁布的行业管理条例所限制,从而无法预期设想,造成资源浪费或无法经营。

8.不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

国家有规定许多的行业是不能由私营业主经营的。也有一些行业原先允许经营,因政策改变而受影响,甚至会无限期对某个行业进行停业整顿等等,这些都要了解清楚。
p副标题e

创业公司股权分配问题

一、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 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二、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

虽然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创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并进行验资,使得“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能够充分发挥它的风险隔离效果。

三、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四、以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1、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简称“但书”)

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持股区间等于或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1%——67%)。此情形下欲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落实。

五、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财大气粗是创业公司的目标而非创业公司的现实,成长性才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笔者认为,鉴于: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散持有,未来恐难以统一运作,易引发争议并影响实施效率;

2、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现实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实施;

期权池确应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拟议股权分配方案时,就从各股东处划分出来,由核心创始人一并代持,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代持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六、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 因此股权分配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尽管这种规定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因此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二是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应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七、创新运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间是相当宽广的,创业者要充分运用股东的章程自治权,建立适合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11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