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法律问题

| 小龙

想创业的,正在创业的人已经越来越多,本文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以一个创业者筹备经营,正式经营,退出或终止经营的顺序,将其可能遇到的(或本律师经历过或能想到的)法律问题阐述出来,供有缘者阅之。继续下去之前,有几点是必须要强调的,以免误人:1、本文涉及法律范围较广,本律师又是在线写,虽然本律师将尽量严谨认真,但绝对不能保证本文不出法律错误(甚至是基本常识错误),因此,本文只能归类为草稿,请各位热心人指正;2、同样基于第一点,本文不敢写得过快,再加上写作时间不能固定,更新可能时快时慢,有多快,有多慢完全不敢做承诺,请原谅;3、虽然有个大致的写作提纲,但本律师极有可能想到哪写到哪,并且尽量通俗化(不想用专业术语催眠你)。如您有好的提纲或觉得本文遗漏了什么问题没讲,又不吝赐教的话,万分感谢,本律师可能根据您的提议增加本文的内容;4、本文是本律师个人执业经验以及学习的总结,仅代表本律师个人的观点,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建议。以下为正文:创业,必须要解决的是干什么以及怎么干。干什么,就是做什么项目;怎么干,就是以什么形式(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以什么方法(营销手段、经营手段等)去干。先谈谈干什么的问题。第一编 找项目 项目现在已经多到了眼花缭乱的地步,分类的方法也有很多种,本文以经营方式划分,对个人创业的分类为: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批发、零售(包括餐饮)、运输、中介咨询服务等。其中,零售是大多数创业者的选择。而零售中,加盟是目前最火爆,也是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因此,本文首先讨论的就是连锁加盟问题。在找项目中,如有其他带有共性的问题,请赐教。本文也许会专文讨论。第一章 连锁加盟连锁店可分为三种类型:1、直营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的连锁店。这种方式我们插不进去。2、自由连锁店,是由一个总部和多个加盟店结合而成的经济事业体,各店是独立法人,只是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 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还不普遍。3、特许加盟店,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靠合约结合起来的连锁形式。即特许经营,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连锁形式。本文所说的连锁加盟,指的是特许经营加盟店。进入21世纪以来,特许经营成为席卷全球的浪潮。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特许经营的魅力,特许经营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21世纪的主流经济模式。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简单,这个经营方式是双赢的方式:1、对特许人来说,是可以用别人的钱和经营场所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品牌;2、对受许人或被特许人来说,是在别人的帮助下,用别人的赚钱方式赚自己的钱。以上是合作愉快后的预期或应有效果,也是这种经营方式存在以及能发展壮大的根本理由,所以特许经营被誉为“成功率最高的创业模式”之一。 但事情不能总是如人所愿,与特许经营方式一起发展壮大的,还有该经营方式带来的纠纷。造成这种现象的理由很简单:有机遇就必定有风险,机遇越多,风险也就越大。特许经营既然是“挡不住的诱惑”,那么它背后必定就有“躲不过的风险”,甚至失败。即使是在特许经营年销售额占商品零售额近一半的美国(但由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特许经营的前景确实是相当广阔的。注意,这里所说的数据是零售额,而不是特许经营企业数量。数量我国早已第一。),每年也有不少加盟店赔本关门。客观的说,风险是双方面的,特许人和受许人都有可能在纠纷中是过错方或违约方,但本文讨论的是“受许人应防范的法律风险”。仍然按顺序说,一、确定所加盟的品牌几乎所有的特许人在招募被特许人时都会介绍自己所拥有的经营资源的优势、为加盟者所能够提供的管理经验、专业培训和后续支持,以及加盟者可预期的投资回报水平。这很正常,他如不这样介绍,你怎么会加盟他?特许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存在,就是为了骗人的;另一种是存在是为了做正经生意的。做正经生意里又分为两种:想做好,然后就做好了的;想做好,但没做好或肯定做不好的。很显然,我们只想选想做好然后就做好了的。怎么选?

个人创业法律问题(篇1)

其他注意事项在承租商铺之前,需要了解该商铺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损失。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注:1)店面租赁问题的介绍非本律师原创,来自中华商铺网。本律师只是略作修改和补充。2)是不是感觉怎么简单的事情弄这么复杂?其实是本来比较复杂的事情被弄简单了。简单化后,如果一出问题,就显得棘手了。用法律解决问题分两步:先是确认哪些应该受法律保护;然后是怎么去保护。问问你自己,你签的合同做到了第一步么?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很多人都是直接问律师如何做到第二步,律师往第一步一看……。很多纠纷其实可以在最初就避免的。2、与加盟商的合作问题这一部分不好写。写法大致有两种:一是写些总结性,概括性,有共性的东西,供大家从中吸取对自己有益的内容作参考;另一种是以案例的方式引申出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思路。关于第一种,本律师查了下,有人写了,从经营角度和双方立场的角度写的,我觉得可能对你们帮助更大,你们更容易理解些。所以第一种我就引用了他人的(对不起,我实在查不出原作者)《十大常见的特许加盟纠纷》。至于第二种写法,如果有网友愿意拿自己的案例出来(当然可以隐去有关身份等所有可以人肉的东西),本律师愿意从法律角度分析分析。但仅限于一例。如果没有这样的网友,那么第二种写法不写也罢。《十大常见的特许加盟纠纷》1.加盟店对总部提供的“行销支援与辅导”不满意。(66%)2.加盟店对总部提供之“商品的价格”不满意。(62%)3.加盟店对总部的“政策配合度及执行力”很低。(49%)4.加盟店对每月的营业额并不满意。(47%)5.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品采购限制不得自行进货”的争议。(43%)6.加盟店对于总部的举办和促销活动不愿配合。(40%)7.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有分歧。(38%)8.加盟店对于总部举办的“教育培训”不配合。(36%)9.加盟店对“每月上缴的权益金与管理费用”有争议。(34%)10.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货款。(32%)(注:后面的百分比来自另外的资料。) 无论是加盟店对于总部的抱怨,或是总部对于加盟店的不满,在彼此互动的过程当中,都会造成争执与纠纷不断。有人形容特许加盟体系下,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就像结婚一样,婚前要看清楚,婚后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要太计较。但也有人的看法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好像古时春秋战国时代,君主与诸侯之间的关系,结合点是在利益方面,彼此既联合又相素猜忌。如此混乱又暧昧的关系下,的确是很容易发生意见不同的争执,如果双方不能理性而冷静地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纠分必然将发生。因此,除了加盟店本身应具备正确的观念,配合总部的整体政策外,特许总部也应该负起责任,让加盟店降低进货的成本、提升营业额、好让加盟店更有向心力。十大常见加盟纠纷之一对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满,几乎是不分任何业种,成为加盟者共同的心声,但更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内容上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抱怨总部没有任何动作,或是似有基无的关注,对该店业绩或是经营的瓶颈,毫无帮助可言。相对于总部不做行销辅导或做的不够确实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认为总部干预太多,今天要求那个,明天又要配合这个,加盟主不堪其扰。因此,对加盟总部而言,在行销支援与辅导这方面的角色扮演,轻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见的加盟店老板心态,通常只在经营产生困难时,才会想到要向总部请求支援,获利稳定时就把总部的规定当成控制个人自由行为的约束。 对于加盟者来说,首先要鉴别总部所具实施行销与辅导的能力。这包括:第一、任何政策的推动,都需藉由人的动作来执行。以便利商店来说,基本上每7家到15 家,总部就有一位专任负责辅导该区域的辅导人员,假设该总部现有300家加盟店来计算,光是辅导人员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询问加盟之余,不妨顺便对照一下该总部辅导人员与现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换算的结果,幅度差距太大,那么也许对于总部后续的辅导与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辅导人员是属于专业专责的工作,不是总部随便对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胜任。因此,所选择的加盟总部,最好已有一定数量的直营店,总部为了培训与留住人才,会从直营店挑造优秀的干部,担任区域辅导的工作,而这样的辅导人员,因为具有门市的实务工作经验,在与加盟店协调沟通的过程中,比较能够真正体会门市经营的困难与立场,做出正确的建议,而不会流于只是总部的传声筒。

第三、加盟店向总部提出行销支援的请求时,通常是在营收状况不理想。总部要来对加盟店对症下药,不可能只单凭直觉,这就要求总部真正拥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一定要有一些相关的表格,例如营业日报表、单日营收统计表等,教导加盟店如何计算填写,并要求加盟店按时回报总部。同时,加盟者也要相信这一点,只有总部规范要求多,成功机率才会大。 加盟店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总部与加盟者在事先应该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与认同。切不可认为“加盟”就等于当了“老板”,自己高兴怎么做就怎么做。不愿接受总部的规范,那么可以符合这样条件的加盟总部,恐的也无法保证日后的营收是否真能稳当。所以,这之间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绝不只是总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权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签约之后就有互不相干的合作关系。仔细想想,有多少纠纷是出自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健全,全让加盟店陷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之后的懊悔、解约,似乎为时已晚。所以,加盟者应该善用总部的资源,放心地让总部替你把脉,相信总部的做法与判断,让事业的经营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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